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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“一房二卖”获刑警示着什么

发表于2012-05-13

日前,北京的女房主罗某因“一房二卖”并在法院裁定冻结这套房产后,再次将房产转卖获利50万元,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。

在“二手房”交易中,房主因“一房二卖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。此案见诸报端后,引起百姓普遍关注。

近年来,由于各地楼市价格变化较大,房主“一房二卖”甚至“一房多卖”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屡屡发生,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,毒化了社会风气。这些房主之所以置契约诚信于不顾,根本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而实际受益又很明显。

通常情况下,“一房二卖”引发的是民事纠纷。因房主的“一房二卖”,致使购房者与之签订了两个买卖合同,但由于物权的排他性,“一房二卖”必然会导致其中一个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而形成诉讼。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源就是房主的不诚信行为。

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依照法律规定,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时,房主作为合同解除的过错方,往往要承担返还购房款、双倍返还定金、赔偿买房人损失等民事责任。然而,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,“一房二卖”的房主对此根本不会在意。

如果房主“一房二卖”的行为仅仅为了在房产交易比较中获取更高额的利润,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,该类纠纷就可以在民事纠纷范围内解决。但这并不意味着“一房二卖”不存在上升为刑事犯罪的可能。

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如果“一房二卖”的房主根本就没打算交房,只是想收取钱款,就应当按照诈骗罪处理了。

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,其特点是依法履约,崇尚诚信,追求公正,讲究平等。人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,市场经济不排斥合法正当的逐利行为,鼓励保护公平交易。但是,如果某些肆意践踏诚信的逐利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的底线,就超越了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,那么其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了。

顺便提醒购房者:在签订购房合同后,应立即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,这样,既可以防止房主“一房二卖”,还可以在出现争议时取得房屋的优先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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