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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开发商当初宣传的赠送面积在合同中没了踪影???

发表于2012-06-07
        购房定金交了,预付款交了,认购书签订了,可是到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却出现了问题。购房者李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“闹心事”。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后,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。象山县法院日前受理这桩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,这类案件在象山法院还是头一宗。

购房者为买房卖了一处房产抵押了一处房产

去年5月,李先生在象山某楼盘看中了一套136平方米的房屋,总价200多万元。随后,他陆陆续续交了10万元定金和10万元购房预付款,共计20万元。为了凑齐首付款,李先生把妻子名下的一处老房子卖掉,并把老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子作抵押,去银行办理了60多万元抵押贷款。好不容易凑齐首付款,等到9月份,去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,却出现了种种状况。李先生发现,开发商当初宣传的赠送面积在合同中没了踪影,而且部分格式条款“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”。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,李先生在今年4月份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,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的预约买卖关系、返还20万元的购房款和定金,并要求开发商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。

开发商不承认违约最终庭外和解

在庭审现场,开发商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责任,而是购房者主动违约。开发商认为赠送面积确实存在,不过没有标明在合同里,但这并不能构成不签订购房合同的理由。

开发商表示同意解除预约购买合同,但是认为购房合同无法签订是由于购房者原因造成,所以只返还购房者10万元的购房款,另外10万元的定金将不予返还。

双方就谁违约,争执不下。最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,李先生撤诉,双方庭外和解。

象山县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,法院受理的涉房案件一直以来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、商品房销售合同案件为主,但近期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、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等原本较少的涉房案件接连出现。

负责此案的法官建议购房者,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要慎重。许多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只是约束开发商,防止开发商“一房两卖”,其实认购书在另外一方面也约束着购房者自己的行为;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,即使是格式合同,购买的房屋不同也存在细微的差别。法官还表示,对购房合同格式条款中需要注意的地方,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说明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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